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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教师猥亵学生被调离任教再犯

湖北咸宁中院在审理一起猥亵儿童案中,发现一位惯犯男教师,这位男教师猥亵学生被调离任教后再次犯案,法院向该县教育局发出司法建议书,督促其对辖区教职员工从业限制查询、强制报告制度以及教师资格证监督管理等职责指导落实到位,确保辖区内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迷之操作,难道第一次不应该判刑吗?正是第一次的纵容让其有了第二次机会还能对儿童下黑手,而且这次只是发司法建议吗?还是不判吗,这未成年保护法保护了啥?

让我们来看看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

这位老师所作所为毫无疑问可以判刑了,不知道这次是否还会纵容,另外上次纵容老师导致又有无辜孩子受到侵害的相关学校教育局的领导是不是应该也要惩罚。

现在各地都在建立强制通报制度,也就是说涉及对未成年权利侵害甚至犯罪的,例如校园暴力,猥亵、强奸未成年人等行为,必须强制通报,不然相关领导要负同等犯罪责任。

这是一个进步,非常支持,应该推广到全国。把罪恶暴露到阳光下,才能让更多孩子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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